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业务序号:11152827MB0N4384514000131005000 受理机构: 旗市场监管局|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旗市场监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6623147 | 监督电话: | 0478-6667297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政务中心四楼9号、10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测试7 测试7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其他 | ||
| 结果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结果样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使用手机扫描下图二维码
即可在手机查看指南详情哦.
-
相关网上办事
-
其它同类办理项
-
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