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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

业务序号:11152823MB190137XF4151025007000     受理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4269606 监督电话: 0478-4219106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测试2  测试2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无   
结果名称: 回执
结果样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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