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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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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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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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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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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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
|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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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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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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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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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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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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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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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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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申请 |
2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发照 |
2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审查 |
4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咨询电话 | 0478-7900206;0478-8253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