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意见书
4.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5.中标通知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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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招标文件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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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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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意见书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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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
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中标通知书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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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
|
下载
|
下载
|
必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 |
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时间:2001年5月31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受理 |
3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审核 |
3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办结 |
3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