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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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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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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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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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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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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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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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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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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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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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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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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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平面规划图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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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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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委会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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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书、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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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受理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审核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办结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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