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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业务序号:11152801011749519B400101700600002     受理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5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8784378 监督电话: 0478-8521355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结果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结果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样本: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两书” 7、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证明^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 3、消防验收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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