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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业务序号:11152800MB1809899W300012503701501     受理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8528021 监督电话: 0478-8521219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跨区域办理 通办范围: 跨市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结果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结果名称: 关于xx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结果样本: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1).jpg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2).jpg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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