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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包括冬春救助资金给付)

业务序号:11152822MB1578760B4150525001000     受理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5225055 监督电话: 0478-5215055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结果名称: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
结果样本: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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