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

业务序号:11152800MB1809899W3150125021001     受理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7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咨询电话: 0478-8528023 监督电话: 0478-8521219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跨区域办理 通办范围: 跨市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结果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结果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
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 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十、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使用手机扫描下图二维码
即可在手机查看指南详情哦.

  • 相关网上办事

  • 其它同类办理项

  •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