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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初领

业务序号:11152827MB031611XX400012504500001     受理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 工作日
实施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6667518 监督电话: 0478-2264234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批文   
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jpg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jpg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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