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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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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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蓝图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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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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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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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分析报告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人防手续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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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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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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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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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收费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 |
| 收费标准 |
未超出面积不收费;超出面积收费,每平方米60元。 |
| 收费项名称 |
收费类型 |
必须收费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
固定单价 |
是
|
未超出面积不收费;超出面积收费,每平方米60元。 |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审核 |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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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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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核(制)证办结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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