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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
业务序号:11152800MB19173209315101501500004 受理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事项类型: | 其他类别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8985113 | 监督电话: | 0478-8521264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定点办理 |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
| 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告知 | ||
| 结果样本: | |||
【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1、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资质单位;2、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项目合同后10天内;3、项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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