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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业务序号:11152801552836201W5002014104001 受理机构: 金川办事处|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金川办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8987983 | 监督电话: | 0478-8200217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省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
| 结果样本: | 就业失业登记证.jpg | ||
材料齐全,予以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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