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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业务序号:11152826011759549D4000104002000     受理机构: 旗发展改革委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法定期限: 9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旗发展改革委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4666657 监督电话: 0478-4666656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跨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跨旗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格式见附件),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结果反馈    其他    到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结果名称: 准予许可拟发文件
结果样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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