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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

业务序号:1115280001174640673001011003000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8242250 监督电话: 0478-8217989
办理地点及时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布和路与新华西街交汇处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6号圆2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到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结果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结果样本: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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