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权籍调查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完善,材料真实有效 |
下载1
下载2
|
下载1
下载2
|
必须
|
| 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宗地图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 界址点坐标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无
|
无
|
必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收费依据 |
按件收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证书费10元 |
| 收费标准 |
按件收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证书费10元 |
| 收费项名称 |
收费类型 |
必须收费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 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河分中心 |
分段费率累加 |
是
|
按件收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证书费10元 |
|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审查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办结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受理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