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全体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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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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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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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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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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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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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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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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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十一条 居民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非就业居民应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应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2.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职工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中止原参保关系,再申请办理。
3.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区参保状态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已实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在本年度不予重新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4.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当年无应缴或实缴数据的,参保人需申请取消原参保地缴费核定信息并中止参保。
(三)信息变更
参保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中(终)止参保
参保人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申请 |
1
小时
|
不允许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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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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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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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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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办结 |
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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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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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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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