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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业务序号:12152801MBOL5773514000715001008 受理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8245961 | 监督电话: | 0478-8245920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定点办理 |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临河区税务局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 结果样本: | 证书封面.jpg 证书第一页.jpg 证书第二页.jpg 证书第三页.jpg | ||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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