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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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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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无
|
无
|
必须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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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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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证明材料 |
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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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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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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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争议土地现状地界图、坐标成果:提供经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争议土地现状地界图、坐标成果
5、主张土地权利的证据材料
6、属于跨旗县区行政区划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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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土地勘测定界图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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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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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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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调查取证 |
4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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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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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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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 |
8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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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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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报市政府 |
2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审查受理 |
1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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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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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 土地侵权案件;
二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 土地违法案件;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