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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业务序号:11152825K0517227XT4000715001009 受理机构: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旗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2641321 | 监督电话: | 0478-2641320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定点办理 |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jpg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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