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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备案

业务序号:1115282601175939714002014007001     受理机构: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类型: 基本社会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4666636 监督电话: 0478-4666639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跨区域办理 通办范围: 跨省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其他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无   
结果名称: 工伤事故备案
结果样本: 工伤事故备案.png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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