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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业务序号:12152801MBOL5773514000715001016     受理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8245961 监督电话: 0478-8245920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结果名称: 异议登记
结果样本: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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