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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业务序号:11152823461220858K4000116055000     受理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4260766 监督电话: 0478-4219831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本级权限无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其他   
结果名称: 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结果样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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