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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业务序号:12152801MBOL5773514000715001017     受理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实施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8245961 监督电话: 0478-8245920
办理地点及时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沙路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一楼101室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管辖地: 跨区域办理 通办范围: 跨省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无   
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样本: 证明1.jpg     证明2.jpg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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