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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业务序号:12152801MBOL5773514000715001017 受理机构: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8245961 | 监督电话: | 0478-8245920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沙路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一楼101室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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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省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无 |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结果样本: | 证明1.jpg 证明2.jpg | ||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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