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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移登记
业务序号:11152825K0517227XT400071500101302 受理机构: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旗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2641321 | 监督电话: | 0478-2641320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定点办理 |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jpg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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