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详见附件1: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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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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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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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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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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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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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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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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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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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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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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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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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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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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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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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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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界址点坐标等调查成果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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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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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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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图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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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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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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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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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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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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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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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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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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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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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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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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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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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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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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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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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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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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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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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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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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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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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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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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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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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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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受理审核 |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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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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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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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登簿发证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办结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478-7139055 | 0478-713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