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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业务序号:11152825K0517227XT4000715001004     受理机构: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实施机构: 旗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478-2641321 监督电话: 0478-2641320
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管辖地: 定点办理
行使内容:
联合办理机构: 权限划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到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类型: 证照    批文   
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jpg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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