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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申领
业务序号:11152801011749682J4002014104003 受理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电话: | 0478-8521245 | 监督电话: | 0478-8521239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
| 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省 |
| 行使内容: | |||
| 联合办理机构: | 权限划分: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 ||
| 结果样本: | 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jpg |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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