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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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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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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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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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章程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下载
|
无
|
必须
|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下载
|
无
|
必须
|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下载
|
无
|
必须
|
| 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名称)公章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无
|
无
|
必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无
|
无
|
必须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下载
|
无
|
必须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无
|
无
|
必须
|
| 章程修订说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无
|
无
|
必须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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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不收费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办结 |
1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审查 |
1
小时
|
不允许
|
无
|
| 受理 |
2
小时
|
不允许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