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材料样表 |
电子表格 |
是否必须 |
总量控制指标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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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官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环评批文或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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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自行监测方案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排污单位法人承诺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且真实 |
无
|
无
|
必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不收费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审核 |
15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受理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生成证书 |
4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