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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代办
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字〔2019〕47 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 建设项目代办工作制度》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
2019 年 9 月25日
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
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资源,有效帮助申请人申办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审批,切实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的推进步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 代办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符合代办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 申请人可自愿委托综合窗口办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并签订 委托代办协议。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类代办服务由代办窗口对 申请人实行免费代办。
依法合规、便捷高效。代办服务应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协助并联专区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为申请人提供高效的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窗口依托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咨询等方式,通过现场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线上线下服务。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主要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 事项,均可委托代办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手续,由代办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代办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申请人提供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 业务咨询。
(二)指导申请人查阅相关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 目实际情况,协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三)加强与并联专区审批窗口联系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 办窗口提供准确、真实的项目信息。
(二)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代办窗口工作人员的指导 下有序申报。
(三)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 保各项工作在代办窗口、并联专区审批窗口和审批部门内部有序高效进行。
(四)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 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在并联专区设立综合窗口,由并联窗口和各审 批部门配合,统一接受与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相关的各类咨询,对事项的申报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从申请人有意向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均可由项目代办窗口免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 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代办服务。
(一)项目咨询服务。由代办窗口协调并联专区窗口及审批部门,为申请人提供法规政策及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材料准备服务。代办窗口主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指导申请人准备项目审批材料;对重点项目,代办窗口可实 行登门服务,提供项目咨询、指导。
(三)项目材料齐全条件下,实行“一窗受理、内部办 结运作、并联办理、限时办理、及时回复(送达)”的运作 机制,做到资料一次告知、事项一次申报、审批全程协调。
第十条 委托代办按照“委托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跟踪”四个阶段进行。
(一)委托咨询。由申请人向代办窗口提出申请,明确需 要代办的事项范围,提交相关证件并填写代办委托书。
(二)受理转送。对项目申请材料,代办窗口转送至并联 专区窗口,由并联专区窗口将申请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政务 服务系统,然后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预审通过后正 式进入代办程序,由并联专区窗口转达至代办窗口,代办窗 口工作人员负责告知申请人。若审批部门预审未通过,最终 由代办窗口告知申请人材料补齐或不予受理通知等。
(三)协调督办。代办项目进入受理程序后,主要由并联 专区窗口进行督办催办,代办窗口协调配合,督促各阶段牵 头部门审批办理,联审联办等。
(四)送达跟踪。代办服务完成后,由代办窗口将有关手 续送达申请人签收确认。
第十一条 委托代办服务按下列情形予以终止或办结:
(一)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申 请人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二)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申请人确认后视同办结。
(三)终止及办结的代办项目,代办窗口应及时归档, 并将涉及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交还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全程督查考核。建立代办服务评价制度,通过电话回访、会议座谈等不同形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代办窗口应及时总结代办服务工作的经验做 法,积极更新服务内容、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拓 展服务范围,加强对各类代办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代办窗口、并联专区窗口及各审批部门应及时总结试行中的问题,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及细则,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完善。


